所需提供的材料: a. 委托书 总公司盖章委托我公司的委托书。 b. 境外公司的合法开业证书 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c. 申请书 由该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书(要求:原件),内容包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即:境外公司名称 + 北京代表处)、拟设立地点、派驻人员(包括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业务范围(即:负责总公司的业务联络)、驻在期限( 3 年)。 d. 银行资信证明 由与该境外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外国银行出具的,且有效期六个月的资本信用证明,资信证明应反映出银行对该公司业务往来的 信誉情况 及 存款余额 的描述,并由该行负责人或业务经理签署(必须是原件及中文译文)。 e. 首席代表或代表任命书(原件) 由该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的任命书,应分别注明首席代表、代表的姓名、职务(须明确是首席代表或代表)以及任期( 3 年)。如果董事长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任命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成员中两名以上董事共同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可由执行董事签署。 f. 首席代表或代表简历 简历内容应详细、具体、真实、包括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受教育情况(小学、中学、大学等)以及工作经历(时间不得间断)。 g. 首席代表或代表身份证明(影印件)及 3 张 2 寸黑白照片 ( 1 )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应有中文译文),或 ( 2 )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台同胞,或 ( 3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原件) h. 企业设立登记表及秘书登记表(首席代表签字) i. 常驻代表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提供办公场所的证明
j. 常驻代表机构办公地点的租赁合同
该外国企业拟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租房协议(复印件即可)。
k. 刻制公司章的介绍信
由该外国企业出具的允许常驻代表机构刻制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的介绍信原件
l. 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m. 税务登记需提交:(登记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
( 1 )会计身份证、会计证复印件各两份。
( 2 )开户核准单。
n. 办外汇管理证需提交:
( 1 )开外币帐户的银行名称、地址。
( 2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代码副本、公章、投资方译文(名称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