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外籍个人分红个税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新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原暂免征收规定同步废止。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支付时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申报;符合税收协定对方居民条件的股东可申报适用10%限制税率。
文章目录
-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分红为什么要交20%个税?
- 100万元外籍个人分红个税与协定10%税率怎么计算?
- 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流程与申报期限怎么规定?
- 2026年9月1日前后作出决议的分红按哪个政策执行?
- 北京与济南外资企业财务应对分红新政的4项排查清单
- 常见问题解答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分红为什么要交20%个税?
自2026年9月1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再免税,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将中外自然人股东的分红税负拉平,终结了自1994年起执行32年的免税待遇。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7号),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发生两项调整:
政策引用卡片
文号与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核心条款: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按20%缴个税,企业支付次月15日内代扣申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废止。
第一是税率恢复至20%。 过去外籍自然人依财税字〔1994〕20号暂免征税,2026年第27号公告施行后与居民个人同按20%计税,在华已缴税款可回母国抵免。
第二是厘清不同股东主体边界。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中国法律在境内设立、由外国投资者全部或部分投资的企业。本公告仅管辖外籍自然人分红,不改变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规则:
| 股东主体 | 适用税种 | 国内法税率 | 协定税率 | 核心依据 |
|---|---|---|---|---|
| 外籍个人 | 个税 | 20% | 10%(无5%) | 2026年第27号公告 |
| 居民个人 | 个税 | 20% | 不适用 | 《个人所得税法》 |
| 境外企业 | 企业所得税 | 10% | 5%或10% | 《企业所得税法》 |
100万元外籍个人分红个税与协定10%税率怎么计算?
计算外籍个人分红个税采用分类按次计征方式,以每次支付的股息红利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起征点、无费用减除且不并入综合所得。外籍股东分红20%税率为国内法基准税率,符合税收协定条件的股东可按10%限制税率计税。
基础公式为:应纳个税 = 每次股息红利金额 × 适用税率(20%或协定税率)。以下为情景测算示例(假设条件,不对应特定客户):外资企业向外籍个人分红100万元的三类口径如下:
| 测算口径 | 约定分红 | 含税分红 | 税率 | 应扣个税 | 股东到手 | 企业支出 |
|---|---|---|---|---|---|---|
| 含税(国内法) | 100万元 | 100万元 | 20% | 20万元 | 80万元 | 100万元 |
| 包税(国内法) | 税后100万 | 125万元 | 20% | 25万元 | 100万元 | 125万元 |
| 含税(协定) | 100万元 | 100万元 | 10% | 10万元 | 90万元 | 100万元 |
包税口径下含税额按 100万元 ÷ (1 - 20%) = 125万元 还原,企业承担的25万元个税不得税前扣除,可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计算器在线核对。
外籍个人适用税收协定10%股息税率须核清三条边界:
- 自然人不适用5%档:协定5%低税率要求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持股25%以上的公司,个人最高享10%。
- 183天影响协定判定:年度内在华居住满183天为居民个人;仅按协定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可申报10%税率。
- 报送报告表并留存资料: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股东须填《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交企业申报,并留存对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备查。
以下为情景测算示例(假设条件,不对应特定客户):合资企业向新加坡籍个人分红500万元,未交报告表时按20%扣100万元;备齐资料按中新协定10%仅缴50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流程与申报期限怎么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税,法定时限是“支付时扣缴、支付次月15日内申报”。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外籍个人须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或按税务机关通知期限自行缴纳税款,企业则面临罚款风险。
企业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按三步申报:
- 步骤一:采集身份与报告表。 付款前录入外籍股东护照号、国籍及居住天数;享10%协定税率的同步录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 步骤二:支付时直接扣下税款。 财务依决议挂账应付股利,在转账或付汇当日扣除20%(或协定10%)个税。
- 步骤三:次月15日内申报开证。 在扣缴端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款并开具完税证明,入口见政务导航税务局入口。
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与第三十二条,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处应扣未扣税款50%至3倍罚款;已扣未解缴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据山东省税务局2026年9月30日公开报道,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在政策落地当月即赴外资企业辅导扣缴要求。此外,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28号公告要求单位向自然人采购应税业务时代扣增值税,见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
2026年9月1日前后作出决议的分红按哪个政策执行?
判定外籍个人分红9月1日新旧政策的衔接分界,核心看“股息红利的实际支付时点”而非“利润形成年度”。2026年9月1日及以后实际支付给外籍个人的分红,无论分配哪一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原则上均须按20%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息红利以“支付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2026年第27号公告第二条也将扣缴义务挂钩在“支付时”:
| 分红情形 | 决议时点 | 支付时点 | 个税处理口径 |
|---|---|---|---|
| 情形A:9月1日前已付 | 8月31日前 | 8月31日前 | 按原1994年20号文免税,留存凭证 |
| 情形B:9月1日后支付 | 9月1日后 | 9月1日后 | 按20%(或协定10%)代扣代缴 |
| 情形C:决议在前支付在后 | 8月31日前 | 9月1日后 | 主流按支付时点扣20%,先书面确认 |
以下为情景测算示例(假设条件,不对应特定客户):某外资公司8月28日决议向德国籍股东分红300万元,9月18日付汇,须按支付时点代扣20%即60万元(协定10%则扣30万元)。
处于情形C的企业付款前应向主管税局书面确认,或咨询税务顾问核对材料。
北京与济南外资企业财务应对分红新政的4项排查清单
面对外籍个人分红个税20%新政落地,北京与济南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负责人应立即从股东身份台账、跨期未付股利、变相分红风险及津补贴边界四个维度开展自查,在资金付汇前完成合规准备:
- 排查一:建立股东台账。 登记外籍股东国籍、居住天数及协定税率,提前备齐对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排查二:清理付汇备案。 单笔向境外付汇超等值5万美元的,先行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排查三:排查股东借款。 依财税〔2003〕158号,个人股东借款跨年未还且未用于经营的按20%征税,见股东借款视同分红。
- 排查四:区分津补贴与架构。 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外籍居民个人三项津补贴免税至2027年底。架构对比见企业股权架构对比。
中企昌财税是成立于2007年的财税服务机构,提供北京代理记账与济南代理记账服务,协助外资企业办理分红扣缴与协定申报(以主管机关为准);工作日9:00—18:00可致电400-892-8180或联系中企昌财税顾问。
常见问题解答
Q: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现在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A: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26年9月1日起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第一条及第三条,该项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税,执行了32年的财税字〔1994〕20号暂免征收规定同步废止。
Q:港澳台个人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是否参照20%税率执行?
A:港澳台个人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原则上参照外籍个人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港澳台个人符合内地与香港、澳门税收安排规定的对方税收居民条件,且属于股息受益所有人,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申报享受税收安排优惠税率,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准。
Q:有税收协定的外籍个人股东,分红个税能按5%还是10%税率计算?
A:符合税收协定条件的外籍个人股东,股息限制税率通常为10%,不适用5%的低档税率。中外税收协定中的5%股息优惠税率严格限定受益所有人必须是直接持股达25%以上的公司法人,自然人股东无法享受5%档次;外籍个人须填报信息报告表并留存对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备查后方可适用10%。
Q:2026年9月1日前作出股东会分红决议、9月1日后实际付款,需要扣缴个税吗?
A:2026年9月1日前已作决议但9月1日及以后才实际支付的股息红利,实务主流口径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2026年第27号公告均将扣缴义务挂钩在支付所得时点;存量未付分红存在口径疑问的,企业应在付款前携股东会决议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确认。
Q: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征税政策与外籍个人津补贴免税政策是一回事吗?
A: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征税与外籍个人津补贴免税分属两项独立政策,互不影响。2026年第27号公告仅废止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免税规定;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的外籍居民个人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优惠继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